河北北方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与奖励办法
(2018年1月修订)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号)有关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果范围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新性和科学性,对提高教育质量,实现教育目标能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包括以下方面:
1、在转变教育思想观念,调整专业结构,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及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和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与教学管理改革,加强学科专业、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教、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教育教学评估,建立自我约束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专业、课程和人才培养及教学管理工作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方面的成果。
二、申报条件
1、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可以是集体,也可以是个人,其主要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忠诚教育事业,模范遵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⑵直接参加教学研究项目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⑶第一主要完成人应为我校教职员工。
2、教学成果申报,原则上须具有教学研究立项,并按立项计划达到预期效果的教学成果。
3、凡申报评审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经过二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4、教学成果发表、出版须符合评选的时间要求。
5、同一教学成果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
三、成果形式与内容
1、形式:1)公开出版和发表的各种专著、论文、教育调查研究报告、实验报告;
2)主编并正式出版的教材;
3)在省级以上教学研讨会上获奖的论文或其它成果。
2、内容: 1)专业建设成果;
2)人才培养方案或模式改革成果;
3)课程建设项目成果;
4)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成果;
5)教学改革管理研究成果。
四、申报与评选程序
1、校级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一次。
2、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须填写《河北北方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书》,不属于同一单位或部门的两个及以上人员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成果材料以部门为单位报送学校高等教育研究所。
3、申报评奖的教学成果,应送交以下材料:
⑴《河北北方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同时交电子版);
⑵ 全面反映教育研究成果的主件;
⑶ 对成果进行全面说明的附件。
4、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工作,由学校高等教育研究所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采取会议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参加投票人数须超过评审组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5、教学成果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实行异议制度。评选出的教学成果奖自审定之日起公示,异议期10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某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者,可以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报告高教所,由高教所负责组织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学校主管校长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议裁决。
6、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长期坚持教学一线的中青年教师和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
五、评审标准
教学成果必须有实践检验过程、具有推广应用的价值、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有重要作用或对教育教学有较大指导作用,有反映成果价值的论文或证明材料。在评奖时优先考虑学校同意立项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成果;奖励的重点是在改革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学成果。具体标准如下:
1、一等奖: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和突破,实践上取得显著成效,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等方面有特殊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2、二等奖:在理论上有较大突破,实践上取得明显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重大作用,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
3、三等奖:在理论上有创新,在实践中取得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较大作用,在校内处于先进水平。
六、教学成果奖励
1、校级教学成果奖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评奖项目总数按申报总数的一定比例确定。
2、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学校颁发教学成果奖奖励证书和奖金。
3、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具有较大推广价值的优秀教学成果,由学校推荐参加省级教学成果评审,获奖后奖金不重复发放。
4、获得国家或省级教学成果奖励的,学校按奖励金额给予1:1的匹配奖金做为奖励。
5、获奖情况记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工作考核、晋级、评定职称等依据。
6、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学校将撤销奖励,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理。
7、校级教学成果奖和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配套奖金从学校经费中支付。
七、评审机构
学校成立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校级教学成果的评审、奖励和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工作;委员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该办公室挂靠在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八、其它
1、本文件解释权归高等教育研究所。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校字[2010]3号”废止。
河北北方学院
2018年1月4日